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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是讓繁殖業者在吃人夠夠、貪婪不擦嘴後,卻又裝傻哭可憐的表演舞台。
與會者除了有動物關懷團體代表外,還有農委會官員、各縣市動保員、獸醫師公會代表,以及各縣市的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首先,由阿曼以一張張寫實的幻燈片,敘述屏東繁殖場事件和烏來棄犬事件。
接著第一棒上場的,是台北市同業公會的理事長。他說,對這個『個案』向社會大眾道歉。重點在於繁殖業在民國89年動保法成立後,因為無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也不符合都市分區。所以業者們需要生存空間,需要合理的管理。

而後,台北縣寵物同業公會理事長也上台發言。他說,在業界30多年,算是相當熟悉業界生態。也許這個個案顯示出一些業者對動物的對待有錯誤觀念,但不能因此扼殺寵物業。尤其很多這些個人士帶著巨大的光環,認為自己講的話就是真理,是合乎愛心,合乎世界潮流。

針對這兩位的發言,動物社會研究會朱理事長發言說,1. 這屏東事件並不是『個案』,是十年來多次事件中的其中一件。2. 因為動保法為多年前訂定,現在需要依照時事狀況作修改。3. 在嚴格的法律執行下,英美各國的動物福利皆有大幅改善,並提出一些有憑有據的數據,讓政府機關來參考。4. 對於寵物繁殖業者管理的執法不力,需要有更有力的法規來執行。因為不論是動物伴侶服務業或是幼犬製造業,虐待動物或非法繁殖買賣,目前只有行政法而無刑罰。

而狗友會的小卡宣也上台發言,提出幾點訴求,1. 將寵物業者進行分業管理,並公開登記項目。2. 在核發證照後的五年內,需每年對業者進行審核。3. 對繁殖場內的幼犬、種公、種母進行晶片管理、醫療管理、飲食管理,幼犬出處管理,以及退休犬的管理。

至於狗友會大家長AMY則加強補充,這是牽扯到廣大消費者的問題,我們不反對繁殖買賣,但要求人道繁殖。繁殖期需達小型犬一歲、中大型犬二歲以上,才進行繁殖。並提供母犬聲養休息的機會,還要對種狗進行遺傳性疾病的篩檢。

至於農委會副處長也承認,目前寵物登記只達到50多的百分比,證明努力是永遠不夠的。朱課長也說,繁殖場需要在非都市使用區設立,且不能使用農地,所以目前全台合法的業者只有120間。

獸醫師公會代表則表示,需要將繁殖業者管理落實,這樣獸醫們都會很樂意與政府配合。並認為要加強累犯刑罰,並進行繁殖場內的成犬管理。

消基會代表則說,建議建立寵物履歷制度。並且提醒購買者,對於一般買賣包含寵物買賣,皆適用消保法第3、5、12、17條。

註: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

第五條
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商品或服務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十二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七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台灣社會研究會玉敏表示,同伴動物並不等於畜牧動物,農委會應另成立管理單位,而不應歸納在畜牧課下管理。並且不論是繁殖業、中間商或是販賣者,都應做好種公種母的登記。政府也應該協助業者合法,讓台灣的產業可以進步。

針對以上團體們提出的意見,業者反駁,不能接受幼犬植入晶片,因為一胎10隻會有5隻死亡,這樣太不符合效益。
甚至還大辣辣地表示,在進行定型化契約後,沒有接過關於髖關節的投訴,完全零糾紛。

狗友會AMY表示,所有關於髖關節的糾紛,都在我這邊。農委會和寵物業者老是拿契約來塘塞,任何狗都有遺傳疾病。以大型狗的髖關節問題來說,說要撥款給學者進行基因研究,連美國多年都得不到結果。不要浪費納稅人的資源,直接送美國的OFA檢驗就好。

當AMY在發言的時候,寵物業者很沒有禮貌的大聲咆嘯,把案件通通轉給我!!就是有你們這些人,在那邊挑撥離間,製造問題…….。啪拉啪拉一大串之類的話,醜態畢露。
超級不尊重別人的後果,終至讓身為公聽會主席的委員生氣地起身,敲桌子大罵要對方閉嘴。

在AMY發言後,寵物業者迫不及待地上台發言。針對種狗的登記管理,業者們居然說他們都有登記,只是登記在育犬協會下,有血統書可以證明。還一直強調自己是專業,連他們在20年前請來的日本專家都說髖關節無法檢查判定,所以不能要求他們作疾病篩檢。

總而言之,這個下午,兩方還是沒有得到交集。主要原因不在合不合法,也不在買賣契約,而是在於鬆散慣的業者們根本不想被管。所以,除非政府有魄力,敢大刀割捨官商勾結的習性,否則這抗爭,還會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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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聽證會

(一)前言:

寵物繁殖買賣業以營利為目的,要求其關懷生命,照顧動物福利,難免與「將本求利」的觀念相衝突。動物的生命權益與福利,必須依靠政府公權力發揮制衡、監督作用,才有可能獲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而唯有落實寵物繁殖買賣業的管理,才能同時提升該產業的商業倫理與市場秩序,一方面維護合法、良善業者的生機,另一方面也避免寵物買賣糾紛、浪費社會成本、無謂之生命犧牲。

本月初屏東縣九如鄉交通要道台三線公路旁一家寵物店被發現大量遺棄犬隻。10幾隻狗死亡,惡臭連連,存活的狗奄奄一息,更出現狗吃狗屍畫面。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中心據報前往處理,包括:1. 該寵物店無「寵物業營業許可」,先依動保法罰款五萬元。2. 將倖存犬隻送往屏東科技大學暫時收容。

本案引發社會關切現行「寵物業管理辦法」是否過於簡陋,或無落實執法,形同具文;如何讓相關法令與政策發揮「興利除弊」之效等問題。本會特此召開「永續論壇」(聽證會),期能釐清各項爭議,也探討問題解決之道。除邀請本次屏東寵物店棄犬事件全程參與觀察的動保人士「現身說法」外,也廣邀飼主團體、動保團體、獸醫團體、繁殖買賣、寵物美容等產業代表,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首長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集思廣益。

(二)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賴幸媛委員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蕭美琴委員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雷倩委員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三)協辦單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犬髖關節狗友會、台灣認養地圖

(四)日期: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五)時間:下午2點至5點

(六)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七)設備:單槍投影機、手提電腦、計時器、錄影機,錄音機

(八)邀請出席單位:

政府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農政單位代表及動物保護檢查員代表

產業團體 -- 各縣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民間團體 – 全國各地動物保護團體、中華民國動物與社會發展協會

獸醫團體 --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獸醫師公會

法律學者 – 台大法律系林名鏘教授、李茂生教授、

獸醫學者 – 台灣大學獸醫系葉力森教授

學校社團 – 全國各級學校動物保護社團

(九)主席:田秋堇委員、賴幸媛委員、蕭美琴委員、雷倩委員、

(十)議程

主席發言 10 分鐘

屏東棄犬事件簡報 5分鐘

討論

(十一)討論題綱:

1. 寵物繁殖與買賣業現況與問題

2. 現行寵物業管理法令與政策及其問題

3. 解決問題之建議

4. 爭議與爭議之釐清或解決

(十二)會前意見搜集與整理:

為能發揮立法院聽證會促進公民參與、集思廣益之效,特邀請社會各界提供意見。並將整理成冊,以供與會成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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